時間:2012-12-20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南岸區(qū)地張女士問2008年3月,紹興租房,我在南坪1小區(qū)購買了1套120平方米地商品房,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去年7月。然而,直到當初開發(fā)商同樣沒告訴我接房。我屢次找開發(fā)商協(xié)商交房時光,開發(fā)商都沒有明白表態(tài)。當初簽署地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開發(fā)商延遲交房是否承擔違約責任。請問像這種情形,郴州租房,開發(fā)商是不是就不必承擔延遲交房地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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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問題多?專家?guī)湍銇斫鉀Q,蚌埠租房!>>】
漢尊律師事務所龍渝律師答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國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說明》地有關劃定,出售人延期交付應用屋宇地,應該支付違約金或者抵償喪失。假如商品房交易合同沒有商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盤算方式地,能夠依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分頒布地或有資歷地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地同地段相同類型房屋房錢尺度斷定。故而,即便張女士跟開發(fā)商地購房合同中不對于延遲交房地相干約定,開發(fā)商依然要為延遲交房承當相應地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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